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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蘭州鑫通農產品購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與股東,私自與榆中縣三角城46戶農戶簽訂協議,在54畝耕地上修建蔬菜恒溫冷藏保鮮庫。4月18日,蘭州榆中縣法院發布該案一審判決,蘭州鑫通農產品購銷有限公司因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處罰金15萬元;該公司法人代表與兩名股東也因此獲罪。
經查,2014年4月,蘭州鑫通農產品購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股東蔣某、彭某私自與榆中縣三角城鄉三角城村王家營社46戶農戶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每畝地每年1400元的租金、租用年限50年、土地租金由公司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用于修建蔬菜恒溫冷藏保鮮庫。2015年10月,在被告人李某、蔣某、彭某的決定下,共修建冷藏保鮮庫60余間,致使租用的耕地被破壞,無法種植。經榆中縣國土資源局測繪蘭州鑫通農產品購銷有限公司在修建蔬菜保鮮庫期間共占用耕地54.62畝。
榆中縣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蘭州鑫通農產品購銷有限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未經批準非法占用耕地,擅自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大量耕地被毀壞,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李某作為蘭州鑫通農產品購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蔣某、彭某作為該公司的股東,是該公司實施非法占用農用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據此一審判決,被告單位蘭州鑫通農產品購銷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15萬元;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兩名股東蔣某、彭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